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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TF16949认证作者: admin 发表时间:2019-08-05 08:36:24浏览量:472【小中大】
认证机构应按照IATF导则定义的要求建立审核组。导则5.6 对再认证审核允许有如下的特殊要求/批准:
-认证机构可以从上一审核周期中指定至少一人参与转版审核(如:“携带审核员”)。这些“携带审核员”不能参加接下来的监督审核,但是可以参与随后的三年审核。 这种情形下,认证机构不需要向所在的IATF监督办公室申请特批。
-如果审核人天超过5天,认证机构可以指定1个审核员,但是不能超过7天。这种情况下,认证机构不需要向IATF监督办公室申请特批。